190719,法院执行庭庭长受贿案

 

裁判法院: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冀1123刑初11号

 

【案件相关信息】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执行二庭庭长。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多次受贿中部分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中自愿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中张某4在李某父母住院期间送的2万元和5万元及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九起、第二十起、第二十一起、第二十八起、第二十九起犯罪事实与李某的职务无关,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收受贿赂是基于其职务行为的便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中李某索要2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具有索贿的主观故意,并指使宋某1向张某4索贿,应对索贿全部数额承担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李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武强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184000元,由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