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24,未履行离婚财产协议引发的诉讼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 :2016 年 10 月

案号:(2016)京02民终8074号

 

【案件相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与王×于2009年7月30日结婚,于2015年6月11日离婚。离婚当日,赵××(女方)与王×(男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方与女方于200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现男方欲享受个人自由,不想继续婚姻生活,提出离婚。女方经考虑,同意离婚。二、男女双方育有一子王××(2014年7月17日)出生,目前尚未年满一周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最低支付抚养费4000元人民币,直至其子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时止。抚养费应根据王××不同成长阶段的实际需要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予以调整提高。如发生其他额外的重大支出,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三、男方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某号的房产(以下简称上述房屋),系其为结婚购置,男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9万元人民币,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装修款项和购买家具家电款项20万元人民币。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房屋贷款。离婚后上述房产归男方所有,未偿还部分为其个人债务。四、男方应向女方支付上述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还贷部分款项122500元人民币及上述房产相应增值部分款项214375元人民币,总计336875元人民币。五、女方放弃要求上述房产的装修补偿,但该房屋内结婚时女方购置的全部家具家电应归女方所有。上述物品及女方和其子的个人物品,由女方搬离。男方不得阻碍或拒绝,否则应向女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六、由于王××太过年幼,女方需照顾其生活无法恢复工作,男方应每月向女方支付2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直至王××2017年年满3周岁上幼儿园时止。七、女方承诺不给王××改姓,男方每周末可探视王××一次。八、男女双方曾向女方父母借款总计7万元人民币,按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因此男方应向女方偿还3.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九、以上协议一式四份。

 

赵××与王×离婚后,王×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向赵××支付336875元,亦未按照第八条的约定向赵××支付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与王×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男方应支付给女方的房屋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款项,该条约定对赵××和王×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应依约向赵××支付该款项。

 

其次,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赵××与王×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对履行期限未明确约定,赵××可以随时要求王×履行,自二人离婚至赵××起诉已近一年时间,期间赵××亦催告王×履行,但至今王×未履行,现赵××要求王×支付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款项33687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王×称其暂时无力一次性偿还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债务,而王×名下有房产,且对王×提出的分期偿还的意见,赵××不同意,故对王×提出按月分期偿还债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离婚协议书第八条明确约定赵××与王×向赵××的父母借款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各负担一半,赵××的父母与王×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赵××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父母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赵××,故对赵××要求王×向其支付3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支付补偿款三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五元;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是否存在法定回避事由。2.一审法院判决王×一次性支付赵××补偿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主张一审法官是赵××实习期间的实习老师,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王×就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王×与赵××协议离婚已一年有余,离婚后双方就补偿款支付问题亦存在交涉,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依据王×名下有房产,且赵××不同意王×分期支付补偿款的情况,判决王×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