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30,抚养非亲生女侵权赔偿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29日

裁判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父母虽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耿某2在耿某与赵某夫妻存续期间出生且非耿某的亲生女,故耿某对耿某2没有抚养义务。虽被告赵某辩称原告耿某在耿某2出生之时便已知晓耿某2非其亲生女儿之事,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现耿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耿某2进行了抚养,故在耿某2未成年之时耿某支付的抚养费,其有权要求返还。至于返还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成长期间的实际需要以及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诉请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在与耿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耿某的非亲生女耿某2,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耿某的人格权益,给耿某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和痛苦,故耿某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过高,法院结合耿某的精神损害程度、赵某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返还原告耿某已支付耿某2的抚养费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赵某支付原告耿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