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12,事业单位退休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2月

案号:(2016)京01民终102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修某的请求系基于其认为某中心两次为其办理退休,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鉴此,法院对修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修某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修某现已退休,某中心未办理过修某的辞职、辞退手续。修某一审起诉要求认定2000年12月某中心为其办理“虚假退休”的事实以及要求某中心支付薪酬差额款等,系基于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修某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一审裁定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上诉人修某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