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3,市区内调整工作地点劳动争议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京民申4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A公司在北京区域内对朱某某实际工作店铺进行调整,并未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且职务和工资待遇均无变化。朱某某主张A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朱某某主张其是被迫向A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案系A公司恶意规避法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