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06,出租购车指标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月

案号:(2018)京0105民初82370号

 

【相关事实认定】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手机查询打印件,显示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获得购车指标,并且自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进行了五次更新指标,具体为:姓名为原告、车牌号为×××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指标更新;姓名为原告、车牌号为×××于2016年12月23日申请指标更新;姓名为原告、车牌号为×××于2017年1月7日申请指标更新;姓名为原告、车牌号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指标更新;姓名为原告、车牌号为×××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指标更新。原告还提交了网络打印违章记录,显示,车号为×××的车辆存在800元违章罚款。

 

2017年11月1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XX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个体户赵某支付人民币157 100元。被告自述该笔款项用于购买红色奔驰轿车一辆。2017年11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北京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支付人民币49 150元。被告提交了落款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由于乙方没有买卖汽车的指标,所以购买甲方的车辆户头,甲方自愿将自己的一辆与户头卖给乙方使用,就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二、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随车手续有(行驶证)(车辆两副)(机动车保险)(附加费本)(发票)(甲方身份证原件)签订协议后一并随车交付给乙方,乙方可以终身使用。三、……。四、(指标)车价款50000元签定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五、该车交付乙方使用之前的一切交遁事故及违章和所有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该车交付乙方使用之后一切相关事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被告当庭自述该协议书落款中原告的签名是刘某书写的,刘某将原告的车辆指标出售给被告,承诺长期使用。为此被告支付了上述49 150元转让款,其中150元为手续费,被告还支付了1000元定金。刘某将原告的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车辆发票交给了被告。车号为×××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2017年11月25日被告为涉案车辆交纳了保险。另,经询,原告已经挂失了身份证,并补办了新的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变更情况网络打印件、违章打印件、保险单、协议书、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购车发票及税票商业保险单、车辆产权登记证、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性权利。涉案车辆系被告出资购买,被告享有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违章罚款属于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罚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于2010年12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因此,行驶证等手续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身份证的返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身份证及驾驶证等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驳回原告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