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09,借款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5月

案号:(2018)沪0112民初1156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签订的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该合约条款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林某从原告处领取商惠通卡后开始透支转账,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林某应按期还款付息。然林某自2017年3月18日后再无还款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林某应按领用合约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金某与被告林某系夫妻,又共同经营浙浦公司,林某向原告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采购石材,且无依据证明该借款属于非法债务,故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某应与林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透支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