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12,代孕合同无效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1月

案号:(2018)京0105民初2575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原告与A公司签订代孕合同,约定内容主要为二原告赴美代孕生子,超出A公司的经营范围,代孕业务亦有违我国公序良俗,双方签署的代孕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二原告诉请要求A公司返还合同款28万元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予以同意,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