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21,施工围挡造成租户损失赔偿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2民终9859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02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王某利用涉案房屋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益,现根据已查明事实,A公司于2016年6月将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某广场现场围挡,虽在某广场留有出入口,但鉴于出入口仅留有可供行人出入的小门,围挡内已搭建脚手架,某广场整体处于施工状态,从外侧难以分辨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某广场是否营业,因此A公司封闭围挡某广场确对涉案商铺承租人经营造成影响,且王某的租金收益亦确实减少,故可认定A公司封闭围挡的行为对王某出租经营收益造成影响。因火灾隐患,某广场于2018年8月9日起被查封,某广场包括涉案房屋内的区域应停止使用。涉案房屋亦因不符合基本条件,无法出租获取收益。故关于王某以A公司设立围挡影响其出租收益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A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自设立围挡起至某广场被查封前的租金收益。关于租金损失的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A公司围挡行为性质、王某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对租金损失依法予以酌定。A公司的围挡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要求A公司拆除围挡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利息,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王某要求A公司赔偿广告灯箱及卷帘门损失,鉴于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情况及与A公司的关联性,故王某要求A公司赔偿该项损失,理由不足,亦不予支持。关于查封后,涉案房屋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王某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A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租金损失65 004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 A公司于2016年6月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某广场现场围挡,对王某房屋的经营和使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妨害,王某有权要求A广场赔偿损失。关于赔偿的时间范围,某广场因火灾隐患于2018年8月9日起被查封,虽然某广场已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查封,但经本院与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核实,某广场此次解封并非因消防设施已经整改完毕,而是为了推进某广场整体的整治拆除工程,因某广场包括涉案房屋内的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未整改完毕,涉案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不符合基本的使用条件,不应当继续使用并获取收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自设立围挡起至某广场被查封前的租金收益,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围挡行为性质、王某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租金损失,亦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损失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A公司赔偿广告灯箱及卷帘门损失,但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广告灯箱及卷帘门系A公司损坏,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某广场查封后至消防设施整改完毕前涉案房屋因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王某可另行主张解决。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