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30,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22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在执行过程中,为腾退武术基地和武术中心的物品,美食城与案外人马某协商,使用了马某的房屋作为腾退物品存放处。虽然在马某处存放物品系美食城与马某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实际存放的为武术基地和武术中心的物品,即受益人为武术基地和武术中心,所以武术基地和武术中心应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现2017年12月31日前的占有使用费36 000元已经由美食城支付给马某,武术基地和武术中心获得了不当的利益,使马某和武术基地、武术中心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故本院认定,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关于美食城主张的武术基地、武术中心应该承担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8 000元,本院认为,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的36 000元占有使用费美食城已经支付给马某,该部分确为美食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美食城主张的另外72 000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其没有举证已经支付,即本院认为,相应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对于该部分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