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01,农村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2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994年高某与贾某签订《房契》,约定贾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x号的房屋出售给高某,该《房契》为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经经过本院生效判决书认定为有效。且贾某收到相应购房款,并交付住房,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一直由高某一家共同居住,即本院认定,《房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所有权已经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

 

贾某在答辩过程中所述情况及理由,并无法定阻却高某实现物权的情况,且其认可房屋已经出售并收到房款,故对于贾某要求驳回高某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贾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不同意高某没有本人出庭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故高某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贾某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005年,高某称和儿子高某1共同翻建房屋,其子高某1明确向法庭表示,其为帮助其父亲高某建房,房屋所有权应归高某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高某为原址翻建房屋,且房屋格局与翻建前相同,故涉案房屋应为高某的合法财产。高某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x号院内正房四间归其所有,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x号院内的正房四间归高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高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