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03,住宅楼内养鸽子与相邻权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22309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20日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白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号楼2单元X号房屋的业主,陈某系该小区2号楼2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双方系邻里关系。自2011年购买涉案房屋起,陈某在屋内饲养鸽子,导致屋内气味浓重,给包括白某在内的周围邻居的居住环境、通风等正常生活产生影响。2016年,白某起诉至本院要求陈某将鸽子搬离房屋,本院作出(2015)通民初第2307字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将位于涉案房屋内的鸽子全部搬离房屋并清除房屋内所有鸽子粪便。后经白某申请,该判决由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7年下半年,陈某又开始在涉案房屋内饲养鸽子。30余只鸽子被饲养在涉案房屋的客厅和阳台;其中20余只鸽子饲养在阳台,其余饲养在客厅。庭审中,白某出示了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陈某从2018年至今一直在X房屋内饲养鸽子,由于房屋内到处是鸽子粪便,造成楼道内及同层房屋内气味极其难闻,无法居住。我单位多次协同派出所及城管共同找陈某谈话协商,请求其将鸽子搬离X号房屋但陈某拒不搬离”。 上述事实,有《证明》、(2015)通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应相互给予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住宅房屋的基本功能为供人生活起居适用,且高层住宅居室不同于农村平房大院,具有人口密集性和一定封闭性,致使邻里关系利益关联紧密且相互影响明显。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地处通州城区人口密集住宅区域,陈某完全改变房屋居住功能仅用于豢养大量鸽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涉案房屋内因饲养鸽子充斥着刺激性气味,陈某房屋所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要求其清理,其行为确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周围邻居的居住环境、通风等正常生活产生影响。陈某主张其豢养信鸽属个人爱好,但个人行为仍应以不妨害他人为限度。陈某将涉案房屋用于豢养鸽子以至产生刺激性气味,影响邻居正常居住的行为已经经本院判决确认造成了不法妨害,现其再次饲养鸽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故白某要求陈某将位于涉案房屋内所饲养的鸽子全部搬离房屋并清除屋内所有鸽子粪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号楼2单元X号房屋内所饲养的鸽子全部搬离房屋,并清除房屋内所有鸽子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