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04,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0日

 

【本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原告吴某向法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其于2016年5月16日向唐某出借3万元,本院经审查,吴某与唐某在此前后并无其他资金往来,故,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吴某向唐某出借3万元一事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刘某辩称借款理由存疑、没有书写借条、自己不知情的答辩意见及被告唐某2、唐某1不知情的答辩意见,均并不能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且三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推翻借款事实或证明借款已清偿情况,本院对三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又因被告刘某及唐某1均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了唐某的遗产,且其继承遗产数额足以偿还本案所涉及债务,故应由被告刘某及唐某1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及唐某1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吴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所继承被继承人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5 000元;被告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所继承被继承人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5 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