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07,拆迁补偿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6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5814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东宝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及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通知,涉案项目所在片区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应予实施旧城改建的情形,该片区被纳入中心城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法》的规定。另外,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事实,涉案征收项目纳入了东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东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关于涉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的问题。本院认为,东宝区政府虽未提交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但从本案一审中东宝区政府提交的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塔影土门巷片区纳入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可以相互印证涉案塔影土门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的事实。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东宝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东宝区住建局在本案征收项目启动后,组织实施了各项征收工作,即发布了《塔影土门巷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通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予以审批,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并对集中反映的问题和修改情况进行回复。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也经东宝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赵某等21人主张征收期间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征收部门未依法召开听证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赵某等21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343户被征收人反馈意见及东宝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送达回执及意见反馈单,部分被征收人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要求原地还建和具体补偿标准的意见,但无证据显示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该征求意见稿违反了《征补条例》及《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故东宝区政府未对该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赵某等21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荆门市政府通过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贰拾贰亿贰仟万元,并将涉案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涉案塔影土门巷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为2.4亿元,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能够保障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且在实际补偿中,由国家开发银行监督贷款专用于征收安置补偿。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故赵某等21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房票政策是否合法的问题。赵某等21人主张房票政策导致被征收人无法顺利进行产权调换,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东宝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房票只是产权调换方式中的操作方法,是征收人与特定被征收人及安置房源企业之间的结算凭证。东宝区政府采用房票方式进行房屋安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赵某等21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赵某等2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等21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