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13,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京03民终1240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人保北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佟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保险责任外由疏某赔偿。医疗费,合法有据,法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三期鉴定结论是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综合佟某的伤情作出的,佟某上次起诉时,法院已根据三期鉴定结论支持了佟某该三项费用,本次不再支持。交通费,法院根据佟某就诊情况酌定。复印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佟某医疗费22 764.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5 364.81元;二、驳回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二审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佟某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是否应当支持。

 

在(2017)京0105民初71504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了人保北分公司向佟某赔偿误工费,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由此本院认为各方均认可误工损失的存在。佟某能够证明二次手术的必要性及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二次手术在医院住院21天,势必产生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关于误工费,因佟某未对误工工期进行举证,本院按照21天计算。佟某未对误工实际损失举证证明,本院参考佟某的陈述及北京市一般工资标准酌情确定;关于护理费,有佟某提供的4800元护理费发票为证;关于营养费,本院根据佟某伤情及住院天数酌定。因疏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该人保北分公司在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佟某的二次手术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佟某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00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00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佟某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1000元;

四、驳回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