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14,核桃园征地补偿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3民终9148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1、小营村委会解除通知的效力认定;2、关于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一、小营村委会解除通知的效力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宋庄镇政府确认,A公司承包土地中的27.4亩属于拆迁红线范围,同时相邻的18.9亩,因无法使用一并占用,因此共占用A公司土地46.3亩;A公司表示,涉及占用的46.3亩土地的合同关系终止;小营村委会表示,拆迁红线内27.4亩土地的合同关系解除,其余部分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认为,小营村委会解除通知的效力取决于小营村委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A公司承包土地因京秦高速建设占地,致使被占用部分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营村委会有权解除。根据宋庄镇政府确认,该占用部分土地涉及46.3亩,但小营村委会的解除通知系对全部合同关系的解除,因此其解除通知的效力范围应以实际占用46.3亩土地为限,在此范围内发生解除合同效力,其余土地不发生解除合同效力。故一审法院确认小营村委会发出的《解除通知》中涉及占用46.3亩土地以外部分,不发生解除合同效力。

 

二、关于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小营村委会表示同意依法赔偿,故小营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宋庄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按照《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剔除“文玩核桃损失49 488 343元”之后的地上物价值23 938 461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宋庄镇政府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主体,但其自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宋庄镇政府亦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A公司主张按照评估结论73 426 804元赔偿,包括树木价格汇总为23 740 965元,附属物价格汇总为197 496元,文玩核桃收入损失为49 488 343元。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损失为地上物损失,一审法院委托国宏信公司评估的范围亦为地上物的价值,国宏信公司亦表示“文玩核桃收入损失”为超出一审法院委托范围评估,因此“文玩核桃收入损失”属于超范围评估,不属于地上物价值范畴,不应列入本案所涉赔偿范围,本案地上物赔偿金额应以树木价格汇总23 740 965元、附属物价格汇总197 496元为限,共计23 938 461元。

 

综上,对于A公司要求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共同给付补偿款73 426 80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23 938 461元。关于A公司要求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应付赔偿款的利息(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赔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确认小营村委会发出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中涉及占用46.3亩土地以外部分,不发生解除合同效力;二、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公司补偿款23 938 461元;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A公司与小营村委会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一审判决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给付A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本案中,A公司承包的土地因京秦高速公路建设占地,致使被占用部分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营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现各方对解除通知的效力范围应以实际占用46.3亩土地为限没有争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赔偿金额。首先,一审法院委托国宏信公司对涉案地上物进行价值评估,该《价格评估报告》载明,评估标的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东承包地的地上物价值,价格评估结论为73 426 804元,其中树木价格汇总为23 740 965元,附属物价格汇总为197 496元,文玩核桃收入损失为49 488 343元。国宏信公司表示,本次评估委托不包括“文玩核桃收入损失”项目。因一审法院委托国宏信公司评估的范围为地上物价值,国宏信亦表示“文玩核桃收入损失”属于超范围评估,不属于地上物价值范畴,因此“文玩核桃收入损失”属于超范围评估,不应列入本案所涉赔偿范围。其次,根据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如有地上物及经营损失等补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双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现亦无明确证据表明存在经营损失补偿。故,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未予支持A公司要求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共同给付“文玩核桃收入损失49 488 343元”的诉求,并无不当。A公司可有明确证据后,另行再诉。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小营村委会、宋庄镇政府依据《价格评估报告》的树木价格和附属物价格给付A公司23 938 461元的补偿款,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