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16,债权债务结清协议的效果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3民终12199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29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车辆过户协议书上明确载明,截止到2018年5月5日,马某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结算完毕,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现马某主张其签字时不知道B公司未将全部运费支付给马某,且B公司存在私扣保险赔偿金的情形。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马某已经在车辆过户协议书上签名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对双方结算情况的认可和对可能存在的债权的放弃。故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车辆过户协议书,马某无权再行要求B公司、A公司对其承担支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结算完毕。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马某与B公司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运输合同关系,二是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马某上诉称B公司提供的写有“截止到2018年5月5日,我本人马某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结算完毕,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的书面协议仅是双方对于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结算而非对包括运输合同关系中的运费及其他全部债权债务的结算协议,对此B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马某与B公司虽未签署书面的运输合同,但双方合作多年,马某并未对B公司的结算的流程、标准提出异议,其作为一名理性的社会人应对自己签署的协议的内容有明确的认知,B公司提供的书面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债权债务均结算完毕,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现马某以不知晓存在运费差额,协议中不涉及运费计算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运费,返还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