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18,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与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3月

案号:(2019)京0107民初26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具体到本案,孙某在入职B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后孙某、B公司与A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后孙某又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A公司判断是否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孙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孙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虽孙某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孙某与A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