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20,达到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定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18年12月

案号:(2018)苏民申5600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再审申请人赵某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赵某退休后在A公司继续工作,与A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A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A公司在赵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赵某申请再审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