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2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争议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京03民辖终1010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胡某作为甲方(出售方)与乙方(购买方)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第11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路×××号院×××号楼×××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