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28,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特338号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7日

 

【相关信息】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大法庭研究所)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鉴定文书,文书中载明:“被鉴定人齐某意识清楚,检查合作。理解力差,反应迟钝。记忆、一般常识、简单计算等智力活动严重受损。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被鉴定人齐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齐某受所患精神障碍的影响,不能理解民事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其女崔某具备监护能力,齐某也随崔某共同生活,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崔某为齐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崔某为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