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29,保险公司对逃逸拒赔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14580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6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应就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单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故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王某负担,王某现行垫付的费用,予以扣除。单某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车辆损失,单某未提交受损车辆购买及受损情况的证据,且王某已花费两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替代车辆,故对车辆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