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02,无资质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工程款请求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京0112民初12887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A酒店存在合同关系,但其提交的施工协议、确认单等证据均为康某个人签署,并没有被告B公司的盖章或其法人康某2的签字,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获得B公司签署涉案合同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该合同获得了B公司的追认,故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李某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康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李某系个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故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50万元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