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03,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京0112民初25273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与B设计院签订的《北京通州区IDC数据研发中心项目(园区规划)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B设计院也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故双方达成的涉案合同系有效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双方在签订合同后,A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向B设计院交付项目相关审批文件,A公司也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的改建具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第11.1.1条的约定,A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相关审批文件超过5天,B设计院有权根据项目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B设计院在2015年12月11号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图纸电子版后,双方均未再履行合同,B设计院在A公司未提交涉案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前,没有进一步履行合同,避免扩大损失的理由,合情合理,故A公司主张B设计院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涉案项目被委托给其他公司设计并已完成,A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B设计院在确认A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具体解除时间为本案第一次正式开庭的时间即2017年12月25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关于其要求B设计院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鉴定报告,B设计院只完成了涉案合同4%的工作量,只应收取合同标的4%的设计款,应返还超过部分的设计款,故A公司要求B设计院返还设计款91 000元及利息2327.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B设计院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