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12,劳务雇佣关系损害赔偿责任分配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0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6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原告称系受二被告雇佣,二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汪某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合作关系,汪某并非受雇于丛某,故原告要求汪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汪某称其和原告均系受雇于丛某,原告亦称汪某和丛某均为雇主,原告所述的汪某对其发放工资并不足以认定汪某系原告雇主,另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丛某系原告雇主,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丛某予以赔偿。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关于双方过错,原告受伤系架板断裂摔落,并非意外滑落,该意外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易觉察性,丛某未能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并提供安全工作工具及施工环境,对此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自高处摔落,自身未做到审慎观察、细致工作,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尤其是房屋装修中,保护自身安全和意外坠落物的伤害系一般正常人均应予以强烈注意的,原告作为多年务工人员,在此意外发生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由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

 

具体到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部分,尚未发生及未结算的本院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或结算后另行主张,本院不涉,对于实际支出部分,本院依法核算后支持154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住院期间,支持1400元;交通费,酌定为28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在京工作、居住多年,应适用北京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之女及其母符合被抚养条件,具体数额本院依法核算。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本院将据此做出判决,共计支持110 961.28元;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3150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家属护理实际,参考鉴定意见,支持4200元,对于汪某垫付费用,因汪某并非责任承担者,本院不再予以扣减;关于误工费,结合原告的工作特点和收入标准,参考鉴定意见,支持16 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5000元。对于原告所述丛某垫付费用,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54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280元、残疾赔偿金110 961.28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16 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