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14,交通事故营运车停运损失计算

 

裁判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8月

案号:(2018)津0116民初25900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赔偿。

 

原告合理损失中,其主张的两车维修费、津A×××**号车施救费提供了维修明细、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应予采信。原告主张津A×××**号车营运损失,对车辆维修期间提供了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根据车辆受损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维修期间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津A×××**号车为货运车辆,本院根据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收入97624元,结合车辆停运期间,计算营运损失为97624/365*50=13373元。故原告合理损失包括津A×××**号车维修费31398元、施救费4100元、营运损失13373元、津A×××**号车维修费3000元,共计51871元。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示告知义务,其仍应对原告车辆营运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